区内各企业: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区内用人单位2011—2012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二、年检范围 在区内办工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中央、省属用人单位除外。 三、年检形式 今年,因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升级,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年检,一律实施书面审查(为方便区内各用人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指派专人登门进行书面审查,请各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第五项年检审查材料)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书面审查主要以实际工作年度(跨自然年度)为时间单位,通过查阅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材料和原始帐薄凭证等,审核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年检审查步骤 1、用人单位如实填写《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检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年检审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一份自己留存,一份于 2、区劳动监察大队将在年检规定时间内指派专人到用人单位审查书面材料(本通知第五项,年检审查材料所规定的内容)。 3、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限时进行改正;年审通过的企业,在年审通过后携带《劳动保障年检证》到区劳动监察大队盖章;第一次申领《劳动保障年检证》的企业,在年审通过后一周内到区劳动监察大队申领《劳动保障年检证》。 五、年检审查材料 1.用人单位可到区内劳动保障大厅10号窗口领取《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检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年检审报表》),或者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qdhrss.gov.cn,在“服务大厅”栏点击“劳动保障年检”进行网上下载。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年检申报表》,并准备以下材料接受书面审查: ⑴《劳动保障年检证》。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⑶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以及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性材料。 ⑷全部职工名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名册):使用外单位协保人员的协保证;使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使用外单位退养人员的退养协议或证明;接纳实习生的提供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如招用未成年工的,还应提供未成年工用工备案及健康档案。 ⑸《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即原《青岛市招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 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以及申报年检时上月度用人单位职工考勤表。 ⑺申报年检时上月度社会保险缴费收据及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已入财务帐的工资发放凭证)。 ⑻申报年检时上季度会计总帐、应付工资明细帐、应付福利明细帐和审计报告。 ⑼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劳动保障年检联系单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地址:区内北京路56号,恒通写字楼1428室 联系人: 卫宝琴 赵旻 联系电话:86959731 86959732 青岛保税港区劳动监察大队 二O |